溫嵐被控違約開庭 法官建議「太陽」接受權利金和解
溫嵐認為經紀公司對其帳目不清,寄存證信函通知解約,反被指違約,提告求償480萬元。(資料照,記者趙世勳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灣性感唱跳歌手溫嵐(本名:曾溫嵐),不滿台灣太陽娛樂經紀公司對其帳目不清,又未積極接洽商演等原因,去年8月發出存證信函通知解約;但太陽方面否認指控,反指溫嵐拒絕履行合約,又有私接工作等情形均已違約,提告求償包含權利金與分紅在內的480萬元。法院今天上午開庭,傳來由溫嵐掛名負責人的嵐圖娛樂經紀總監張慶益作證,證稱「太陽娛樂帳目不清。」
訴訟起因為,溫嵐律師指出,溫嵐透過嵐圖娛樂在去年3月15日與台灣太陽簽下經紀合約,意圖藉太陽擴展中、台演藝事業,但她去年8月發現,太陽對其有帳目不清問題。
而溫雖曾跳過台灣太陽向更為高層的香港太陽尋求協助,並獲應允提供帳冊檢視,豈知,台灣方面始終未提供帳冊或帳目,加上雙方簽約後,溫嵐在兩地演藝事業未有明顯成長,才寄發存證信函尋求解約,但溫嵐律師強調,「我們始終願意退還太陽250萬權利金。」
不過,太陽方面除要球權利金外,也要溫嵐支付私接活動所獲酬勞的20%、作為抽成,共230萬,因此總求償金額為480萬元。
台北地院上午開庭之初,承審法官表示,姑且不論兩造對錯,基於雙方現已無信賴基礎,建議台灣太陽律師庭後勸說公司同意接受權利金、達成和解;原告律師應當庭允,法官開始訊問證人。
而今到庭證人是唱片製作人、同時也是嵐圖經紀總監的張男;他說,台灣太陽去年僅為溫嵐在中國接洽9場活動、未有力宣傳,且台灣太陽確實有帳目不清問題;張也說,經紀公司雖稱有一份溫嵐的秘密帳戶,但實際上卻未為溫嵐治裝,基於種種情形下,自認主張解約有其道理。承審法官聽畢陳述後未表意見,暫定下次庭期為明年2月。
溫嵐律師庭後受訪時則拿出雙方當時簽約條文反駁「私接」一詞,強調條文上已載明雙方均可接洽活動,否認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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