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主觀臆測」 警大嘆「限縮執法」
2017/11/16 01:05
法官認為,警方主觀臆測不服膺警察威權之國民,均屬可疑酒駕之人,盤查缺客觀合理基礎。(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警方去年開了一名自囚車內、拒絕酒測男子9萬元罰單,被新竹地院法官評為「主觀臆測不服膺警察威權之國民,均屬可疑酒駕之人」,撤銷該張罰單,對此,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警員唐沛寧大嘆「法官口中的主觀臆測,其實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合理判斷」。
唐沛寧表示,警職法8條寫著警察「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查,何謂合理判斷?其實就是警察實務累積的專業經驗,可能是駕駛人的遲緩、未依正常線道行駛等多項臨場情況,並非僅侷限於大法官699號解釋的急煞、變速、蛇行等3項態樣。
唐指出,若法官認為只有上開3行為才易生危害,形同作繭自縛,過度限縮警察執法尺度,對取締酒駕並非好事。
他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規定,闖越酒測攔檢點才能開罰或追車,造成部分酒駕者在哨點前轉向或停車,警察為了填補這個漏洞,於哨點周遭佈下監視哨與埋伏點,取締意圖規避臨檢的駕駛。
唐解釋,警察與用路人無利害關係,不會刻意刁難攔查,遇到臨檢點前停車或轉向的駕駛,先透過交談詢問目的,看看有無酒氣、酒容,有可疑之處才會請他出示證件或酒測,以最小侵害為準則,
若駕駛人有嫌疑卻抗拒稽查,唐表示,可依警職法使出強制力,輕則請鎖匠開鎖、噴灑辣椒水,重則破窗,避免他續開造成危害。
如駕駛已下車卻不願受測,警方可觀察醉態、請他進行平衡測試,嚴重者依準現行犯報請檢察官偵辦,強制送醫驗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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