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男友帶到酒店「觀摩」 還被迫簽本票
2017/11/01 18:54
17歲陳姓少女被男友哄騙到酒店認識環境,希望18歲以後「下海」上班,所幸警方臨檢時發現將她帶走,不料,游姓酒店經紀人竟以少女造成營業損失或罰款為由,逼她簽6萬元本票。(情境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17歲陳姓少女被男友哄騙到酒店認識環境,希望18歲以後「下海」上班,所幸警方臨檢時發現將她帶走,不料,游姓酒店經紀人竟以少女造成營業損失或罰款為由,逼她簽6萬元本票,少女不服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認為,少女未成年,且確實被迫簽本票,判債權不存在。
陳女提訴指,103年1月間,余姓男友說要帶她去找朋友,由於2人熱戀中,她不疑有他陪同前往,不料,現場竟然是酒店,朋友就是游姓經紀人,男友當場勸她等年滿18歲以後當酒店小姐,還以認識環境為由,帶她進入酒店。
陳女說,她平時在超商上班,根本沒有意願,所幸警方執行春安大臨檢,發現她未滿18歲,開立勸導單,並將她帶離現場,離開警局後,游男及酒店工作人員卻以她未成年遭警方開單,造成酒店損失或罰款,逼她簽下本票。
陳女指出,對方人多勢眾,她極度無助,只能邊流淚邊依照指示簽本票才得以離去,事後,對方還聲請強制執行,她認為游男不顧她未滿18歲,強迫簽本票,已違反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法院審理時,當時也在場的余男朋友證稱:「游男逼迫陳小姐簽本票,陳小姐就哭著簽」,加上警方勸導記錄可佐證少女與游男被警方帶走,法官因此認定,少女被迫簽下本票,且她當時未滿18歲,是限制行為能力者,簽本票未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無須負擔債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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