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車窗夾傷警察手 悍女二度妨害公務僅判拘役50日
警察左手被車窗夾住,情急下右手持警棍破窗。(資料照,翻攝臉書爆料公社)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52歲湯姓婦人開車逆向行駛,警察攔查時,她拒絕下車,還把車窗關閉,夾住中市警局四分局大墩派出所一名警察的左手,警察情急下,用警棍擊破車窗,將湯婦拉出車外,並依妨害公務法辦,湯婦辯稱沒有犯意,是自己個性敏感而不慎操作錯誤,台中地院一審依妨害公務罪輕判拘役50日,她卻上訴辯稱判刑太重,台中高分院認為她在2016年間,就因妨害公務案件被判處拘役20日,卻不思警惕而再犯,維持50日拘役確定。
判決書指出,湯婦今年2月6日開車行經中市南屯區大墩路、大墩十八街口時,違規逆向行駛被警方攔下,湯婦拒絕停車受檢,繼續行駛約100公尺,又被警察攔下,湯婦仍不下車,僅把車窗開了一道縫隙與警方對話,林姓警察把左手伸進車窗縫隙內,要求湯婦下車,湯婦竟升上車窗,把林員左手夾住成傷,林員擔心湯婦開車拖行而衍生更嚴重傷害,右手持警棍擊破車窗,與支援警力將湯婦拉出車外。
台中地院一審時,湯婦否認蓄意傷害,辯稱自己個性敏感,一時緊張錯按車窗上升按鍵,當時沒有聽清楚員警在車外的指示,不是故意關上車窗拒不受檢,更無傷害員警之意,台中地院不採信,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
但湯婦認為判刑太重而上訴二審,並宣稱自己已誠心悔悟,聲明重新判決,台中高分院認為,湯婦升起車窗夾住警察手指,是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暴,警察大聲告訴湯婦,左手被夾住,要求湯婦立即開門下車,湯婦大聲尖叫,回答「我不要啦」,顯示湯婦上述辯詞是卸責之詞。
台中高分院還強調,湯婦在2016年間曾因妨害公務案判處拘役20日,湯婦不能因不滿警察取締,就可任意對警員施暴,對湯婦不宜輕縱,但考量到湯婦已與受傷警察和解,判處拘役50日並無不當,據此駁回湯婦上訴,全案確定。
警方依現行犯,把湯婦拉下車上銬逮捕。(資料照,記者何宗翰翻攝)
林姓警察的左手受傷。(資料照,記者何宗翰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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