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台灣獼猴關貓籠 女子被判拘役50天
2017/09/23 16:53
蔡女把闖入住處的台灣獼猴關在貓籠內。(記者林宜樟翻攝)
〔記者丁偉杰、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縣水上鄉36歲蔡姓女子於去年10月中旬某日,見一隻台灣獼猴闖入住處2樓陽台貓籠中,因好奇心一時興起,便將該隻台灣獼猴關在貓籠內,隨意以家中食物餵食,過沒幾天,興致消退,不想飼養時,也未通報農政機關處理,即任意棄養。嘉義地院審理後認定,蔡女已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非法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1千元折抵1日。可上訴。
此案是台南市調查處獲報後進行查訪,再把蒐證資料轉給嘉義縣政府農業處綠化保育科,該科報請嘉義縣水上分局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後起訴。
檢方起訴認為,蔡女涉嫌觸犯使用陷阱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法官審理後認為,蔡女所為不算是獵捕行為,但確已干擾台灣獼猴的自然行為,觸犯非法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法官指出,野生動物保育法所稱「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行為,蔡女將台灣獼猴關在貓籠內,已拘束牠於一定空間中,並與原始生態環境有所隔離,足以干擾牠自然生長,且蔡女無心長期飼養、照顧,乃隨意以家中食物餵食,除可能有害台灣獼猴健康外,也將使牠再度回到野外時,弱化野外求生、覓食能力。
蔡女坦承因好奇心趨使下才這樣做,法官審酌,蔡女騷擾方式尚未造成台灣獼猴有即時、具體損害,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及騷擾期間僅有數日,所生損害尚非至鉅;蔡女曾在102年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被台南地院判刑5月,已繳交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屬累犯,加重其刑,該隻台灣獼猴經蔡女棄養,目前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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