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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騙女學生上床不聽勸 上訴判更重

2017/07/22 14:35

有性侵害前科的劉男,把未滿16歲高中女學生騙上床,一審判處10月徒刑,劉男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反而判得更重,改判徒刑1年。示意圖,圖為台中高分院法庭(資料照,記者楊政郡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有性侵害前科的台中市劉姓男子,2015年底當兵時,把未滿16歲高中女學生小芳(化名)騙上床,被小芳的媽媽得知,心存善念的小芳媽媽,顧慮劉男前途而沒有提告,但也警告劉男不得再與小芳交往,劉男卻當耳邊風且變本加厲,不到1個月又與小芳發生3次性關係,台中地院判處10月徒刑,劉男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反而判得更重,改判他徒刑1年。

判決書指出,高中肄業的劉男,2013年間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被台中地院判處2年徒刑,宣告緩刑3年,2015年12月服兵役時,他又結交未滿16歲的高中一年級女學生小芳,雙方很快就發生性關係,不過,因小芳疼痛,第一次性行為草草結束。

兩人發生關係後不久,小芳心臟宿疾發作就醫,劉男從軍隊趕來探望,被小芳的阿姨撞見,轉告小芳的媽媽,小芳媽媽得知兩人已經發生1次性關係之後,顧慮到劉男的前途而不想提告,但嚴厲警告劉男,不得再跟小芳交往,否則會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

不料,劉男把警告當耳邊風,又在翌年1月間,不到1個月,又與小芳發生3次性關係,小芳的媽媽氣炸了,到警察局對劉男提出告訴,劉男在警訊中坦承發生性關係,但台中地院審理時翻供,宣稱他心情差,胡亂承認兩人發生關係,台中地院不採信,依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處徒刑10月。

劉男不服上訴,仍辯稱沒有發生性關係,台中高分院二審仍不採信,且台中高分院認為,劉男犯罪時正在服兵役,應該要依陸海空軍刑法、刑法的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量刑,另外,劉男尚未服役之前,就曾犯下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屬於累犯,應加重量刑,據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徒刑1年,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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