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劈腿與國小女童上床 女友作證讓他入獄

林姓退伍軍人劈腿與國小女童發生性關係,他的女友出庭作證,台中地院判刑1年2月。(示意圖)

林姓退伍軍人劈腿與國小女童發生性關係,他的女友出庭作證,台中地院判刑1年2月。(示意圖)

2024/03/28 11:5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職業軍人退伍的林姓男子,2022年底上網結識未滿12歲的國小女童,第一次約會時就發生性關係,林男的女友查覺怪異,深感女童破壞她與林男感情,遂約女童見面兩次,女童才承認自己是被林男強脫衣服發生性關係,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女友出庭作證說,「女童宛如是我的乾妹妹」,女童確實向她描述,與林男發生性關係的過程,台中地院據此認定林男觸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徒刑1年2月。

判決書指出,林男於2022年底,上網結識未滿12歲的國小女童小芳(化名),兩人約會兩次,發生性關係兩次,林男的女友阿香(化名)查覺異狀,發現小芳與林男聊天的曖昧對話,遂約小芳出來見面,詢問她是否與林男發生性行為,小芳第一次說沒有,第二次改口說, 她被林男帶到租屋處發生關係,但並非她願意,而是林男強脫她的衣服。

之後,小芳的母親也查覺異狀,質問小芳之後,向台中市警局第六分局提起告訴,不過,台中地檢署認為,並無證據顯示是強制性交,且小芳雖尚未年滿12歲,但她向林男宣稱自己是14歲,因此,以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起訴。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林男否認性侵害,他辯稱僅與小芳親吻擁抱,他也不知小芳尚未年滿12歲,他誤認小芳已經成年(年滿18歲),林男的律師則辯護說,小芳另有男友,可能想轉移父母親對她另交男友,而虛構自己被林男性侵害。

小芳於偵查中說,她與林男第一次約會,先去一中街吃火鍋,之後林男騎摩托車,載她去跑山,晚上返回林男的租屋處,兩人發生性關係,不過,「整個過程我都不願意」,台中地院審理時,小芳又說,自己與林男發生關係,「有無經過我同意,我沒印象」。

林男的女友阿香(案發後分手)也作證說,「我當時是林男的女朋友,我覺得小芳在破壞我們的感情」,所以她約小芳見面,第一次小芳否認與林男發生關係,第二次改口說,被林男強脫衣服發生性關係。

法官認為,林男曾傳訊息給小芳,「是不是想被我幹了」,顯示兩人曾發生性關係,但並無證據顯示是性侵害,本案的重點是,林男是否知悉小芳年僅11歲,小芳作證說,自己告訴林男「我讀國中,我14歲」,顯示林男當時的認知,是小芳年僅14歲,另外,小芳身形並非高大、裝扮亦非成熟,外貌、表情與言談都是稚氣未脫,顯然與年滿16歲或18歲的女子差別甚大,據此以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徒刑1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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