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給媽媽民宿登記 花蓮前觀光處長抗罰敗訴
前花蓮縣觀光處長蘇意舜因違反利益迴避遭罰百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其行政訴訟。(記者黃欣柏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花蓮縣政府觀光暨公共事務處(現為觀光處)前處長蘇意舜,因未利益迴避,親自核發給母親民宿登記證,被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開罰100萬元,事後蘇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開罰有理,今判蘇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蘇意舜在101年4月到103年12月底間,任職花蓮縣政府擔任觀光處長,並於102年8月15日親自核發給母親曾玲月民宿登記證,結果因此遭監察院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開罰新台幣100萬元。
蘇意舜提行政訴訟指出,他就任觀光處長前並未擔任過公職,也未經過相關公務人員訓練,因此對該民宿申請案沒有特別警覺,全案只是無心之過,100萬元的罰款,相當於他10個月的薪水,已違反比例原則,應予酌減。
但北高行認為,蘇意舜早在101年6月初,就曾簽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自行迴避報備書」,由此可知他並非不清楚法規,也不符合相關減輕、免罰規定,監察院開罰有理,因此判蘇意舜敗訴。
監委高鳳仙、蔡培村調查本案時曾指出,蘇意舜任職花蓮縣觀光處處長期間,負責主管督導全縣旅館、民宿業務,自己卻未能以身作則,違反兼任常春藤農場民宿、後山常春藤旅行社及合豐汽車租賃公司負責人或代表人職務,後來又為了規避法律,辦理停業及申請變更負責人,民宿部分則採取委託經營的方式,但是民宿收入最後仍進了蘇的口袋。
蔡培村並提到,該民宿在101年6月間曾遭縣府稽查人員發現,將登記經營總房間數5間違法擴大為17間,因此遭罰5萬元,隔年蘇申請撤銷,卻再親自核定由母親重新登記設立,且又在103年11月被查獲違法擴大為36間,因此再度遭罰5萬元,相關行為被監委質疑是公然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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