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議》基隆檢察長提議:酒駕3次沒收車子...
基隆地檢署檢察長陳宏達,在司改國是會議提議,酒駕3次沒收車輛。(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今天召開第4次討論會議,預計將討論酒駕案的多元處遇議題,國是委員、基隆地檢署檢察長陳宏達提出書面的建議改革方案,建議修訂刑法,酒駕超過3次或致人傷亡,得強制沒收車輛;並建置「酒駕者車牌」辨識系統,發放特定英文字母的酒駕車牌,一看車牌就知道車主有酒駕前科,讓警察能加強監督、民眾也能「敬而遠之」避免受害。
陳宏達指出,美國華盛頓州規定,酒駕前科者須在車牌加註英文字母「Z」,才能駕車上路,目的除了嚇阻酒駕累犯者,另也提醒用路人若遇到時,應「敬而遠之」,而在執法方面,也具有方便辨識的功能,警方可加強檢查、取締。
陳宏達指出,立陶宛、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等東歐國家,也在推行對於曾因酒駕被處拘留紀錄的駕駛人,發給字母「O」開頭的特殊車牌,以達到公告週知「車內有酒駕前科犯」的事故預防效果,警察執法時遇見會嚴加監督,一般民眾遇見則可提早留意避禍。陳宏達指出,酒駕特殊車牌可以做為懲罰酒後開車的一種手段,也能增加社會安全的力度。
陳宏達並建議,修訂刑法增列「3年內經查獲酒後駕車3次以上者」或「酒駕致人傷亡罪者」,得強制沒收行為人所有的肇事車輛。他以美國現況為例,刑事罰有監禁、罰金、社區勞役,各州的行政罰不同,有吊扣、吊銷駕照、強制講習、戒酒治療評估、沒收車輛、強制安裝酒精鎖等,以補足刑事罰的不足,再犯、3犯以上加重處罰。
他說,美國有33州已立法對酒駕者「沒收車輛」,只有18州沒有此制;33州當中,有8州沒收酒駕初犯者的車輛,6州沒收再犯者,11州沒收3犯者,6州沒收4犯者,另有2州只沒收「極端個案者」的車輛。
陳宏達指出,美國各州對於財產處分較為嚴重的「沒收車輛」,相對於其他行政處分,尚屬相對保守,若要引進台灣以遏止酒駕,修法時應對於沒收要件詳加規範、從長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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