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每月只給3000孝親費 老爸要討回房產
郭姓男子說他含辛茹苦拉拔兒子長大,又因養兒防老傳統觀念,贈與樹林區一間房產,但兒子每月只肯給3000元孝親費,他提訴撤銷贈與。(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郭姓男子說他含辛茹苦拉拔兒子長大,又因養兒防老傳統觀念,贈與樹林區一間房產,但兒子每月只肯給3000元孝親費,以民法「防不孝條款」及受贈者沒履行負擔等規定,提訴撤銷贈與;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郭男每月的退休金可維持生活,且郭子每月有給3000元,不是沒有奉養,判敗訴。
據查,郭男去年間曾對兒子提告遺棄罪,他當時說幫兒子、女兒各買一間公寓後,名下就沒資產,且雙方有約定,要留一間房間給他住,不料,103年間,兒子竟把他的衣物都寄到台南,根本是「掃地出門」。
郭子否認指控,檢方認為,郭男每月勞保年金有17000元,他又自認身體沒大問題,另有一名女兒,且雙方根本沒積極聯絡討論扶養費一事,加上撤告,處分不起訴。
郭男再提民事訴訟主張,他拉拔兒子長大,出錢供出國唸書、遊學、買車,且贈與借名登記在妻子名下的房產,但兒子竟把他趕出家門,他曾發函請兒子略盡孝道,兒子卻回說只願每月給3000元。
郭還指,他住在台南,依衛生福利部的「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05年度台南市最低生活費為每月11448元,雖兒女各給3000元,仍相差甚遠,依民法412及416條提訴撤銷贈與,塗銷移轉登記,回復成他所有。
郭子主張,父親從他小時候就到泰國工作,另有家庭,每年回台時間不多,103年間更搬到台南與泰國家屬同居,後來他回家發現父親打包好的行李,才尋地址寄到台南,絕非驅離,且房產是母親所有,父親無權請求,雙方更無任何約定,但他願意在能力許可下扶養照顧。
法官認為,若是直系血親關係,贈與人須有不能維持生活情形,才能請求受贈人盡扶養義務,但郭男每月的退休金,逾台南市最低生活費,已足夠年老日常生活所需,且郭子每月又有匯款,難認有未盡贈與負擔情形,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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