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局官員涉圖利逆轉無罪 法官:司法誤人無數
前國有財產局副局長蘇維成、陳官保、莊翠雲等15名官員,原涉嫌圖利協助建商賤購國有眷舍土地,高等法院今更一審大逆轉,其中10人獲判無罪。(示意圖,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前國有財產局副局長蘇維成、陳官保、莊翠雲等15名官員,因涉嫌協助建商賤價購得國有眷舍土地,一審分別被依圖利、公文書登載不實等罪,判處15年、13年及8年徒刑,後來二審「縮水」為蘇、陳各12年、莊女無罪,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今更一審大逆轉,含蘇、陳在內的10名被告全獲無罪,受命法官林孟皇更在宣判後感性表示,「司法誤人無數!」
檢方原先調查,峻和建設公司因資力不足以標購國有土地,因此涉嫌透過代書詹德育協助與蘇維成等人搭上線,以「假承租、真購地」方式,逐一遊說原住戶或其遺屬出面承租土地,再轉租給人頭戶,以取得優先承購權,接著由峻和建設、六德公司以公告現值購入,藉此取得位於台北市杭州南路、潮州街、牯嶺街等處的國有眷舍土地。
但今日高院更一審判決認為,本案相關房地原是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在精省時,移交給國產局的「省有非公用不動產」,縱使移交前屬於眷、宿舍,但移交後就已不具眷、宿舍性質,國產局自得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出租、出售,蘇等人依行政慣例辦理申租、申購,即不符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要件。
判決指出,峻和建設實際負責人簡性琦等人,雖在申租、申購過程中有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但此部分先前已被判決有罪確定,蘇維成等人均非第一線承辦人員,且依規定也僅需做書面審查,不能據此就認定觸犯刑法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判決也提到,國有財產的處分、管理事宜,屬於行政權之核心領域,司法權在審理時,應尊重行政部門的裁量決定,不宜用法律詮釋取代主管機關數十年來的行政慣例,縱使行政慣例有所疏漏,使業者得以上下其手,那也應該是事後用修法、函釋等方式來處理。
受命法官林孟皇在宣判後指出,從96年底案發至今,「司法誤人無數」,他並引述多名被告說法,強調本案雖尚未確定,但卻已經冤賠約500萬元,「我們的司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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