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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祿案 最高檢:已有打火機 卻要原民鑽木取火?

最高法院29日開庭審理布農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案,民間團體到場聲援,病後尚未痊癒的王光祿出庭應訊。(記者羅沛德攝)

最高法院29日開庭審理布農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案,民間團體到場聲援,病後尚未痊癒的王光祿出庭應訊。(記者羅沛德攝)

2016/11/29 16:58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最高法院今審理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違反槍砲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案,最高檢今由檢察官朱朝亮、吳慎志及林永義到庭;最高檢認為,獵槍既是原住民族的生活工具,基於民族文化發展權,已有打火機,又何必要求原住民只能鑽木取火?此案有關原住民族持用改造獵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成罪與否,各級法院見解應儘速統一;並建請最高法院應選任熟悉原住民族社會、文化的專家為鑑定人。

最高檢指出,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發布的「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及同辦法第6條之附表,已公告台東地區布農族在該族所屬原住民族地區,全年都可持用獵槍及傳統獵捕器,獵捕山羌、野生山羊、水鹿等大型保育類野生動物;因此此案被告持用改造獵槍獵捕山羌、野生山羊等保育類野生動物,並無刑責。

最高檢認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許可基於傳統文化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所謂傳統文化,包括原住民族獵人狩獵為生的文化,其獵得之獵物本得自用,縱使未經事先許可獵捕,僅是有無行政罰的問題。

最高檢指出,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獵槍以外的其他種類槍械,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5款規定,足見該法於國民(包括原住民族)合法獵捕野生動物時,僅禁止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並未禁止使用「制式獵槍」獵捕野生動物。

最高檢表示,原住民族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使用改造獵槍免責條款的結果,只許原住民族使用既不安全,又無法有效打獵的自製前膛獵槍,不許使用「制式獵槍」獵捕野生動物,此部份法律顯有衝突,不但違反民族平等原則,且妨害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發展權,既許可使用制式獵槍,又何必禁止其持用殺傷力較弱的其他改造獵槍打獵。

最高檢認為,獵槍既是原住民族的生活工具,基於民族文化發展權,已有打火機,又何必要求原住民只能鑽木取火?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認定被告違反槍砲彈藥條例,已逾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之範圍及免責的立法原意,法院不應受其拘束作為此案判決有罪的依據。

最高檢建請最高法院選任熟悉原住民族社會、文化的民俗專家,或台東布農族長老為鑑定人,說明狩獵是否為布農族的傳統文化、現行自製獵槍及管制獵捕野生動物,是否已對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權造成衝擊。

最高法院29日開庭審理布農獵人王光祿(右)非常上訴案,民間團體到場聲援,病後尚未痊癒的王光祿出庭應訊。(記者羅沛德攝)

最高法院29日開庭審理布農獵人王光祿(右)非常上訴案,民間團體到場聲援,病後尚未痊癒的王光祿出庭應訊。(記者羅沛德攝)

最高法院29日開庭審理布農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案,民間團體到場聲援。(記者羅沛德攝)

最高法院29日開庭審理布農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案,民間團體到場聲援。(記者羅沛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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