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得42張罰單想提訴訟撤銷 法官判敗訴
2016/05/06 10:57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南屯區吳姓婦人,從101年10月至104年6月被設置在安和路口1號前的測速照相機逕行舉發42次,每張罰款1200至1400元,她辯稱因重劃而遷移住址,首次被開單就沒收到罰單,未生警惕才會被同支照相機連續開罰,請求撤銷罰單,法官認為遷移住址要主動申報,罰單沒收到損失要自負,裁決所也完成公示送達,且在測速照相機前150公尺,也有設置測速照相警示標誌,法官判決吳婦敗訴。
判決書指出,從101年10月至104年6月吳婦被設置在安和路口1號前的測速照相機逕行舉發42次,吳婦辯稱她從第一張罰單就沒收到,不然她會有所警惕而不再違規,而她是配合第13期市地重劃遷址,並不是她自願的,她請求撤銷所有罰單。
法官說,吳婦遷移地址後理應主動向戶政單位申報,他人才能尋線找到,否則記錄上一直是舊住址,外界會認定還是有效住址,所以未主動申報所產生不利益要自負。
而裁決所在101年10月26日首張罰單,在安和路口超速違規,罰單寄給舊地址無人簽收,而後裁決所依程序公示送達已完成,之後的41張也都是相同模式,經過近3年吳婦才出面處理,這就是不主動申報遷移住址的缺失。
另外吳婦說沒看到安和路超速照相機警示標誌,法官說明明在照相機前150公尺處就有明顯警示標誌,推說沒看見,責任也是要自負,審酌原告吳婦所請無道理,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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