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討繼承權 她才驚覺遭丈夫背叛33年...
2016/05/04 16:17
林姓男子30多年前疑隱瞞已婚身分,與林姓女子搞婚外情,並產下1子,直到他辭世後,私生子寄存證信函給他的繼承人,請求回復其繼承權,他的髮妻才驚覺遭背叛,氣得告林女妨害家庭。(情境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林姓男子30多年前疑隱瞞已婚身分,與林姓女子搞婚外情,並產下1子,直到他辭世後,私生子寄存證信函給他的繼承人,請求回復其繼承權,他的髮妻才驚覺遭背叛,氣得告林女妨害家庭;林女應訊時否認通姦,指當年替林男生下兒子後,才察覺他早有家室;台北地檢署考量此案已逾追訴時效,所以將林女不起訴。
民國71年至72年間,事業正起步的林男,為取得林女的金援,疑似隱瞞已婚身分,背著妻子與林女搞婚外情,並在72年間生下1名私生子,自此之後,林男常會到林女住處探視兒子,並定期匯款給林女。
之後林男因故辭世,私生子為了爭取財產繼承權,寄存證信函給身為林男繼承人的林妻,她這才驚覺丈夫生前在外有染,而婚外情對象竟是丈夫事業上的女夥伴,她不滿被瞞在鼓裡30多年,氣得告林女通姦。
林女應訊時承認與林男發生性關係,並指兩人最後一次的性關係,發生在孩子出生後的1至2年間,當時林男因關心孩子,且事業上需要她的金援,所以常與她連絡,但之後她發現林男早有家室,就沒再與林男有染;她並強調是在不知林男已婚的情況下,才與林男上床。
檢方認為,此案即使有通姦的事證,但案發時間距今已逾33年,早已過了追訴時效,無法再行追訴;此外,僅憑林男匯錢給林女的匯款單據等物證,尚不足以證明林女當時知情林男已婚,所以認定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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