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馬以南涉太極雙星案 《壹週刊》判賠還須登報道歉
2016/04/02 11:36
《壹週刊》影射總統馬英九的大姊馬以南(圖右)涉入太極雙星案,馬以南提告求償,最高法院判決《壹週刊》和總編輯及撰稿記者應連帶賠償60萬元,還須登報道歉,全案定讞。(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壹週刊》影射總統馬英九的大姊馬以南涉入太極雙星案,馬以南提告求償,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一審見解,認為《壹週刊》損害馬以南名譽,判決《壹週刊》和總編輯及撰稿記者應連帶賠償60萬元,還須登報道歉,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壹週刊》102年4月4日第619期雜誌,刊登「向上延燒,程宏道國民黨營事業簽密約,馬以南捲入太極雙星案」新聞,馬以南認為名譽受損,求償10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
《壹週刊》認為,相關報導已經過查證,且事先透過總統府取得馬以南回應,已善盡平衡報導責任,相關內容皆以「捲入」、「一度涉入」等中性字眼描述,並未侵害馬以南名譽。
高院更一審認為,《壹週刊》以聳動標題和未經證實內容加以報導,僅以第三人訪談做簡單回應,只有平衡報導之名,無平衡報導之實,因此認定《壹週刊》確已侵害馬以南名譽,判決《壹週刊》敗訴,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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