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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黑心油案宣判 前總經理、油品掮客輕判

2016/02/26 11:46

正義前總經理何育仁及前採購胡金忞,分別被判處8個月、4個月。(資料照,記者黃佳琳攝)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正義食品涉製造、販售飼料油品詐欺案,高雄地院今審結宣判,時任正義總經理何育仁及採購胡金忞為過失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分別判刑8個月(不得易科)、4個月(得易科),裕發負責人吳惠珠觸犯加重詐欺罪等8罪,重判5年10月,油商林明忠判處4年2個月,犯罪所得447萬9465元應與裕發公司連帶沒收。

此案共計10名被告,5人被判有罪、5人獲判無罪,另被告裕發公司,同時被裁罰罰金600萬元,另與油品掮客共同犯罪所得447萬9465元均予沒收,全案判決書近200頁,起訴犯罪事實長達近8年;不過,被告律師團以彰化地院判決頂新無罪理由,指檢方舉證不足,要求法院應恪守審判獨立原則,判被告無罪,被判有罪也一定上訴。

判決書指出,102年年底大統長基公司油安事件發生後,即開始要求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提供原料來源證明然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於辦理正義公司103年原料豬油採購業務時,未注意要求供應商確切提出上開文件,即行採購,致正義購入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油品,加工、製造成各式食用豬油商品販賣,確有過失。

合議庭法官認為,正義公司的原料豬油來源有危害健康之虞的共有4家公司,除裕發公司外,另有久豐、永成、鑫好等3家公司法院認定其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至於正義公司的原料豬油來源頂新公司部分,因頂新公司油品為傑樂公司產製的豬油,因從越南大幸福公司以「食用油」名義進口,需經食品查驗程序的豬油,依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證明其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法院特別述明釐清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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