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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綠委陳朝龍賄選 判刑3年2月確定

2016/01/14 17:11

民進黨前立委陳朝龍被控上屆立委選舉期間賄選,被判有期徒刑3年2個月確定。(資料照,記者俞肇福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民進黨前立委陳朝龍被控上屆立委選舉期間,利用端午節送茶葉及前北縣瑞芳鎮農會理事長娶媳婦時,以每人現金3萬元賄賂在場的里長,其中7人收下、1人拒收,收錢的3人後來退回,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三審見解,判處陳朝龍有期徒刑3年2個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陳朝龍96年6月29日透過其妻提領60萬元現金,交給當時的台北縣瑞芳鎮瑞濱里長兼里長聯誼會長、同時也是他的競選總幹事胡長安,替陳助選花用,96年11月間,胡在瑞芳里長餐會席間,拜託里長支持陳,陳也到場逐桌向里長敬酒,尋求支持。

庭訊時,陳朝龍辯稱,其妻交付60萬元給胡長安是單純借貸,亦無拜託行賄里長,更一審曾認定陳朝龍賄選事證不足,改判無罪,但歷審多判陳有罪;至於胡長安先前已判刑2年、緩刑4年定讞,收錢的7位里長則被檢方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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