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儉卻送茶葉?落選里長一審賄選無罪 二審逆轉
去年底參選台中市南屯區同心里長的候選人陳樹林(無黨籍、未當選),選前半年前即贈送茶葉賄選,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張菁雅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去年底參選台中市南屯區同心里長的候選人陳樹林(無黨籍、未當選),選前半年前即贈送茶葉賄選,他辯稱距離選舉還有半年,他走訪選民評估參選勝算,茶葉是社交禮儀的伴手禮,台中地院一審採信他的說詞,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林男個性節儉,送價值達250與500元茶葉,不是原子筆等文宣品,足以認定具有賄選的對價關係,改判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條件是支付公庫20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10小時。
判決書指出,陳樹林去年4月有意參選同心里里長,他於4月起分送數名鄰長與選民13人,每人1個至2個單價250元的茶葉禮盒(重量4台兩),調查局於9月查獲後,陳男與部分證人(鄰長與選民)辯稱,距離選舉還有半年左右,陳男是「表明有意要參選,並未確定會參選」,只是走訪選區探詢選民支持度,當時並非選舉競選期間,贈送收受茶葉也是社會一般人情往來,與選舉賄選無關。
台中地院一審採信上述辯詞,認為茶葉是拜訪探求選民政治動向的伴手禮,陳男主觀上沒有行賄意思,客觀上也很難認為茶葉與投票有對價關係,判決陳男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陳男贈送的茶葉價值為250與500元,明顯高於一般選舉的原子筆、涼扇、面紙、帽子等文宣品,且陳男當時無業,經濟狀況非佳,個性節儉,從社會觀念與贈送茶葉禮盒時,他與選民雙方的認知,足以認為送茶葉與投票有對價關係。
高分院還認為,陳男「雖提前賄選,仍無礙犯罪之成立」,不過,考量陳男只有國小畢業、素行尚佳,雖依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處徒刑2年,但宣告緩刑5年,條件是要向公庫支付20萬元,接受10小時的法治教育,全案還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