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救國團「志清大樓」 國產署二審逆轉勝
2016/01/04 20:2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國有財產署控告中國青年救國團長期侵占台北市松江路黃金地段國有地「志清大樓」房產,高等法院推翻台北地院見解,改認定救國團無權占用志清大樓1至5樓、地下1、2樓共6900平方公尺(2087坪)樓地板面積,還須回溯從100年8月5日起,按月給付租金76萬7029元,本案還可上訴。
高院認為,救國團在41年10月31日成立後,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58年12月23日解除雙方隸屬關係,後來教育部將本案志清大樓無償提供救國團使用,雙方成立借賃契約,因年代久遠,已無法查證當初有無訂立使用期限,現在國有財產署提告要求返還志清大樓,救國團提不出合法使用權利的證明資料,即屬無權佔用,應將大樓返還國產署。
國產署則主張,政府擁有志清大樓土地將近6成使用權,救國團無權占用志清大樓1至5樓、地下1、2樓共6900平方公尺(2087坪),訴請返還房地,並追討5年租金不當得利2522萬元。
一審時,台北地院認定救國團擁有志清大樓近3成所有權,判國產署敗訴;北院根據教育部89年答詢內容、行政院81年專函,認定志清大樓68年由救國團、中央社出地,與榮工合建而成,三方協議依持分比率管理、使用,迄今仍有效,故救國團有合法分管約定的使用權源,非無權占有,判國產署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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