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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鳥3次猥褻竟緩刑 檢上訴撤緩刑

2015/07/31 15:03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疑患「露陰癖」的李姓男子尾隨不特定女子,分別在診所、舞廳、超商外露鳥撫弄,涉嫌公然猥褻,簡易判決應執行刑50天,得易科罰金,可緩刑2年,檢方不服提上訴,高雄地院撤銷原判決,維持刑度50天但撤銷緩刑,全案定讞。

被告多次尾隨女子,並在大庭廣眾前裸露並撫弄生殖器,一審以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法官判決應執行刑5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諭知被告應向檢察官指定的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的義務勞務,暨命被告應接受法治及認知教育2場次。

但檢方不服提上訴,指被告犯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原審法院也未徵詢被害人意見,即宣告緩刑,況且被告自承尾隨不特定女子公然猥褻行為,已有數年之久,無法克制自身衝動,未命其接受相關治療或心理輔導,可否達到矯治病態行為,仍有疑問,故上訴二審,結果撤銷原判,接受檢方上訴理由,不同意給予被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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