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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紙本拘票無權抓嫌犯 法界建議電子拘票補漏洞

高雄地院法官認定警方未出示拘票正本,拘提不合法,當庭釋放李彥廷(左)。(資料照,記者黃佳琳攝)

高雄地院法官認定警方未出示拘票正本,拘提不合法,當庭釋放李彥廷(左)。(資料照,記者黃佳琳攝)

2024/03/16 23:3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地檢署懷疑津棧負責人李彥廷從中國進口含致癌物「蘇丹紅」的辣椒粉,聲請羈押,未料高雄地院改諭知80萬元交保後,李卻行蹤成謎,雄檢趕緊發出拘票逮人,但他以警方出示的是手機內拘票照片,非正本,向雄院聲請提審,並成功獲釋,雖然檢警之後補正程序聲押獲准,惟法界認為此事凸顯法律不足,研議電子拘票刻不容緩。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拘提被告,應用拘票」,而我國實務上對於拘票等令狀的見解,目前仍限於「紙本」,因而會出現院檢察覺嫌犯有逃亡之虞,簽發拘票展開拘提時,每個警察手中都要有一張紙本拘票,看到嫌犯才有以強制力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法源依據;反之,警察手上若沒有拘票,即使跟嫌犯面對面,仍只能眼睜睜看他從容離去,束手無策。

以李彥廷例子來說,檢方發現他交保後失聯,認定已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的拘提要件,第一時間就簽發拘票,請警察撒網找人,但因法律要求拘票應採紙本,如果發動50組人馬出去協查,就要核發50張拘票,耗時耗力且沒效率,拖延拘提時間;且其他組人馬在路上看到李彥廷,也必須要向檢察官聲請拘票,才能合法拘提。

曾任法官的律師張道周指出,民事與行政訴訟案件的卷證都在當事人手上,已有不少程序電子化,但刑事訴訟的相關卷證涉及犯罪證據、當事人隱私、人身自由的剝奪,為了避免被竄改,均統一由國家保管,若也採電子化,遭到駭客入侵,可能會出現較嚴重的後果。

但張道周直言,法務部、司法院、高檢署、警政署和調查局等五個機關已共同建置「司法聯盟鍊」,把證據數位化並上鍊,確保齊一性以及可供驗真性,只要相關設備與軟體能夠優化,採行「電子拘票」不只能提高拘提合法性,更能有效地拘提嫌犯到案。院檢只要核發電子拘票,每位收到的警察就有權合法拘提嫌犯,不用再因沒有紙本而制肘。

張建議,在刑訴法第77條、79條的拘票規定中,新增電子拘票的定義與送達條款,另授權訂定子法,明定電子拘票的格式、防偽、核發、驗真等較細部的技術性規範,確保其公正性能夠達到紙本的效果;此外,受拘提人收到電子拘票,也應讓他有從第三方驗證的途徑,以免遭到詐騙集團濫用。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也認為,電子拘票可提高拘提效率,方向正確,再加上行政院近期提出的電子簽章法修正案,相輔相成;曾任法官的律師林玉蕙指出,電子化時代可考量電子拘票,另應規定到案後,交付實體紙本給被告,否則拘提程序不合法。

一名台北地院法官與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則強調,電子拘票不只可提高拘提效率,縮短時間差,降低嫌犯逃亡的風險,也可讓檢察官與法官在簽發時更為機動,不再必須跑回地檢署或法院才能處理,但兩人提醒,刑事證據的真實性、隱私性與一致性非常重要,司法院跟法務部的硬、軟體必須跟上相對應的規格,才能有效確保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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