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里雙屍案改判 媽媽嘴企業應連帶賠630萬
高等法院認定,雇用謝女的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對謝女犯案疏於監督之責,應負「僱用人」責任,今判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和謝女應連帶賠償陳家2個兒子,呂炳宏3人仍免賠;仍可上訴。(資料照,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八里雙屍案中,媽媽嘴咖啡店前店長謝依涵殺害陳進福、張翠萍夫婦,2個兒子怒向謝依涵和呂炳宏等3名股東要求連帶求償,一審僅判謝女需賠陳進福夫婦2個兒子共630萬元,呂炳宏3人免賠。陳的2個兒子不服上訴,並追加母公司,即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應和謝女負連帶賠償責任。高等法院認定,雇用謝女的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對謝女犯案疏於監督之責,應負「僱用人」責任,今判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和謝女應連帶賠償陳家2個兒子,呂炳宏3人仍免賠;仍可上訴。
不同的是,張翠萍的母親李寶彩之前也對謝依涵、媽媽嘴咖啡店呂炳宏等3股東求償,一審僅判謝女應賠償368萬元,呂等3人免賠,但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認定呂等人是謝女的僱主,有僱用人應負的監督疏失責任,今年3月改判呂等3人和謝女應連帶賠償李婦368萬,引起呂等人不滿並抨擊判決不當。對此,高院合議庭表示,我國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不同的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資料不同,因此判決會有不同結果。
高院合議庭判決指出,謝依涵是於97年向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應徵,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於98年6月2日替她投保勞保,並開立薪資扣繳憑單,因此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才是謝女的僱用人,而媽媽嘴咖啡店對謝女並無行使職務指揮監督情事,並非謝女的僱用人,至於呂炳宏、陳唐龍、彭元忠等3人,分別是公司負責人和股東,並非謝女的僱用人,因此沒有連帶賠償責任。
此雙屍命案發生在前年2月16日,媽媽嘴常客陳進福和妻子張翠萍,被謝女在兩人的飲料中摻入鎮靜安眠藥,先後遭迷昏,謝女將2人扶到該店後方自行車道旁的淡水河邊紅樹林附近殺害並棄屍。檢警查出謝女殺害陳進福夫婦,一、二審、更一審都判她死刑,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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