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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空大同17億元 高院判林蔚山可續任董事

2015/07/20 13:37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為,林蔚山身為大同董事卻造成公司嚴重損害,訴請法院依投保法規定,解除其董事職務,但高等法院今維持一審判決,仍判駁回投保中心請求,判林仍可續當大同董事,可上訴。圖: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右)、總經理林郭文豔(左)。(資料照,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大同公司17億元,去年被依違反證交法的加重背信等罪判8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為,林蔚山身為大同董事卻造成公司嚴重損害,訴請法院依投保法規定,解除其董事職務,但高等法院今維持一審判決,仍判駁回投保中心請求,判林仍可續當大同董事,可上訴。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林蔚山涉嫌不法並非此屆董事任內犯行,是10多年前所為,依法只能解除他當時任期的董事職務,但依投保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訂有「法律不溯及既往」規定,而林該任董事職務已經結束,這一任董事職務是從103年6月6六日起到106年6月5日為止,因此認定保中心要求解除林現任大同董事職務,並無理由,林仍可擔任董事職務。

判決指出,89年間林蔚山經人介紹認識女子周雲楠,得知周女的通達國際公司正研發筆電,林開始投資通達,後因通達虧損10多億元,林蔚山為免除連帶保證責任,指示大同子公司、尚志資產主計長黃仁宏挪用公款金援通達1.8億元,還指示尚志投資入主通達,並擔任保證人協助清償債務,最後導致大同集團虧損17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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