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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9歲女童 教會怪叔叔判賠

2015/07/06 17:52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李姓基督教徒從101年7月起,趁教會主日聚會時,猥褻2名不滿10歲的女童,其中一名女童美美(化名)慘遭猥褻6次,造成她情緒暴躁、課業落後,再也不敢上教會;由於美美與家長提出求償,新北地院判李賠償65萬元,可上訴。

101年7月間,28歲的李男常跟母親到新北市一間教會參加活動,卻心懷不軌,跑進漆黑一片的兒童室內,強行將美美抱到自己大腿上,撫摸私處或臀部,合計猥褻6次;另趁觀看影片時,在漆黑放映室內,猥褻另一名女童。

由於美美變得脾氣變暴躁,家人搞不懂原因,直到同年9月,女童去教會前,要奶奶幫她穿緊一點的褲子、以免被摸,家人才驚覺事態嚴重。

李男本認錯寫自白書,後改口稱遭眾人脅迫,他僅和女童們玩耍,絕無猥褻,不過,美美姑婆指證,李男當時一聽到要報警,立即起身道歉,痛哭流涕,自稱因晚上看A片,才會作出傻事,並寫下自白書。一審時,李男仍堅稱:「我不可能對她們做這種事情!」刑事部分,法院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李6年10個月。

民事部分,案發時,年僅9歲的美美遭受猥褻,身心受創,與父親求償合計202萬餘元;李男仍否認犯行,法官依據刑事判決等認定李猥褻美美6次,判李賠償美美75萬、美美父親25萬餘元,扣除美美已領取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30萬元,李仍須賠償美美40萬元、美美父親25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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