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遇坑洞摔倒 法院判新竹縣府國賠62萬
2015/06/19 14:50
新竹縣羅姓男子去年5月騎機車行經新竹縣湖口鄉,遇到路面坑洞人車摔倒,向新竹地院訴請新竹縣政府應賠償178萬餘元,法官審理後認為羅男本身沒注意閃躲,判縣府需賠償羅男62萬元。(圖擷取自Google Map)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羅姓男子去年5月騎機車行經新竹縣湖口鄉,遇到路面坑洞人車摔倒,向新竹地院訴請新竹縣政府應賠償178萬餘元,法官審理後認為羅男本身沒注意閃躲,應負3成過失責任,最後判縣府需賠償羅男62萬元。
羅男說,去年5月31日上午7點多他騎機車行經新竹縣湖口鄉鐵騎路時,因地面不平有凹陷坑洞,且現場無任何警示標誌,他閃避不及,機車車輪陷入坑洞而失控摔車,當場人車倒地右脛骨開放性骨折、左脛骨閉鎖性骨折,且機車也受損嚴重,醫師要他休養及復健至少1年。為此他訴請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以及醫藥費用合計178萬餘元。
縣府認為,車禍發生路段屬筆直柏油路面、路面乾燥、無障礙物、視線良好、速限50公里,羅男竟未發現馬路坑洞並減速慢行,自壓到坑洞至機車倒地位置距離數十公尺之遠,顯然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超速行駛,認為羅男本身也有過失。
法官調查,案發路段屬新竹縣府所管理,縣府應負賠償責任。法官調閱警方車禍處理紀錄,發現當天除了羅男發生摔車,也有其他人因此摔車,顯見該路面有凹陷坑洞,確實會造成機車騎士摔倒而發生危險,縣府管理上有缺失。
不過,由於當天晴朗、視線良好及無障礙物的情形下,羅男應注意該路段凹陷狀況,而迴避閃躲或減速通過,降低或避免意外發生,車鑑會認定羅男也有過失,應自負3成的責任,因此法官估算羅男受到損害部份共88萬餘元,但縣府應負起7成責任,最後判縣府應賠羅男6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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