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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買22輛遊覽車 女缺錢竟典當變賣

2015/05/07 12: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設址於台中市的興龍遊覽車公司,於2012年起陸續向3家車商購買22輛遊覽車,並以遊覽車當抵押品分期付款,不料,2013年林姓女子擔任負責人後,竟把其中2輛遊覽車的車體,變賣給車體商,再把剩餘20輛遊覽車以2500萬元典當給當舖,開給3家車商的分期付款支票也跳票,台中地方法院認為她觸犯2次業務侵佔罪,分別判處徒刑6月與8月,宣告緩刑4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興龍遊覽車公司從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陸續向3家車商購入22輛遊覽車,其中,44歲的林女是購車的連帶保證人之一,購車餘款4600多萬元,約定以18期至48期分期付款償還給3家車商,在尚未償清之前,遊覽車的所有權仍屬於3家車商,興龍遊覽車公司不能出賣、抵押借款等任何處分。

判決書指出,林女於2013年9月擔任興龍遊覽車公司的負責人之後,卻把2輛遊覽車的車體,用不詳價格賣給不詳的車體商,去年5月又將20輛遊覽車,用2500代價典當給當舖,隨後因缺錢無法贖回,就把這20輛遊覽車交給當舖抵償債務。

判決書顯示,林女開給3家車商的分期付款支票,也於去年陸續跳票,車商派員查看,找不到遊覽車蹤跡而提出告訴,林女坦承犯罪,台中地院依2次業務侵佔各判6月與8月徒刑,宣告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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