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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婦大亂鬥! 先扯髮的判刑、後咬人的無罪

2015/05/06 12:25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抓頭髮涉傷害罪判刑,「咬一口」是正當防衛!

103年5月16日下午3時許,羅婦(50歲)行經北屯區北屯路黃婦(50歲)所經營的小吃攤,看到「財哥」在場吃飯喝酒,開口邀「財哥」到其他地方唱歌,引起黃婦不滿,羅婦在場就與黃婦發生口角,羅婦抓起攤位上椅子就往外甩去,黃婦趕緊要把椅子檢回來之際,羅婦一個箭步從後抓住黃婦頭髮,把黃婦置於控制之中,準備好好修理,但旁人出手拉開兩人。

羅婦還一肚子氣,轉身又再徒手拉扯黃婦頭髮,右甩右甩,導致黃婦身上、臉上、手肘多處擦傷,兩人因而摔倒在地,黃婦企圖反抓對方頭髮,但都不得要領,憤而咬了羅婦手臂一口,羅才放手,檢察官把兩人都依傷害罪起訴。

此案看似兩人互相拉扯,但法官從多名證人供詞發現,羅婦先出手,且抓著黃婦頭髮不放,黃婦才反抓她的頭髮,隨即兩人被旁人拉開,後來羅婦再次攻擊黃婦拉頭髮不放,黃婦難以掙扎,利用空隙咬羅婦手臂一口,才讓羅婦放手。

審酌上述情形,黃婦是持續遭到攻擊才反擊屬於「正當防衛」,判無罪。至於羅婦則是先攻擊並造成對方傷害,依傷害罪判拘役40日,易科罰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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