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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任內涉圖利 范振宗二審判刑五年半

2011/05/06 06:00

〔記者楊國文、廖雪茹/綜合報導〕前新竹縣長范振宗(見圖,資料照,記者蔡孟尚攝)被控在八十五年縣長任內,涉嫌圖利業者福松公司,違反都市計畫法等規定,將招商興建原為停車場的竹北市「家樂福」大賣場現址,違法擴張使用項目、面積及租期,圖利福松公司獲取暴利,昨依貪污圖利罪判范五年半徒刑、褫奪公權四年,全案可上訴。

范:沒結果 我圖利什麼

對於上述判決,范振宗昨不滿地反問:「根本沒有結果,我圖利什麼?」因尚未收到判決書,他不便回應;但若維持一審原判決,他會上訴到底。

本案另一被告當時縣建設局長黃崑義,已於九十七年遭最高法院判處十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確定,正在監服刑中。

高院判決指出,新竹縣、市分家後,縣府遷建小組八十一年六月呈報省府核定,以「商場」為使用項目興建立體停車場大樓,縣府同年八月提案採取「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方式辦理,由縣府出租目前「家樂福」所在地供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

全案於八十四、五年進行招標、審查等作業時,范、黃明知福松公司與前副議長林礽松關係密切,但為圖利福松公司,罔顧省府已來函明白指出該停車場多目標部份不得作為「商業使用」,承辦人亦多次簽呈提醒,仍決議放寬為「商業使用」。

合議庭指出,范振宗所涉不法,包括違反都市計畫法第卅條規定,將契約書中多目標使用的「商場使用」項目,改為福松公司興建計畫書所列的遊藝場、保齡球館、商務旅館、三溫暖、健身中心等項目。

此外,范也違反土地法第廿五條、停車場法第十六條等規定,將土地租期由廿年延長為五十年,竟未經會計人員審核、蓋章,就直接和福松公司簽約,亦違反會計法第一百條規定。

合議庭也認為,依規定,停車場用地作為商場等多目標使用時,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范、黃兩人在福松公司申請建照時,竟同意給予商場使用面積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且超過八十%建蔽率的建照,違法事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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