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農津貼排富標準 微幅放寬
行政院長林全昨主持任內最後一次行政院院會後,行政院並舉行歡送茶會。(記者方賓照攝)
政院拍板 土地公告現值經調整破500萬元 仍可續領
〔記者李欣芳、吳欣恬/綜合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草案」,微幅放寬老農津貼排富標準,老農津貼調整排富規定與國民年金標準一致,申領者不再因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後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而無法請領。農委會估計,這項修法約影響二百人,這也是現任閣揆林全最後一次主持院會所通過的法案修正。
目前請領老農津貼人數約六十一萬九千多人,去年發出五百多億元的老農津貼。修法後,農委會估計每年增加約一億多元的財政支出。
農委會提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昨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將申領老農津貼的排富規定調整,與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標準一致,保障老年農民請領福利津貼的權益。
老農津貼排富原本規定,領取老農津貼的農民,其不動產可扣除農地與農舍,如果無農舍者,可再扣除一間自住房屋四百萬元,剩餘其他不動產價值若仍超過五百萬元,則不可請領。
不過,國民年金法明定,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在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如其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沒有新增,且沒有其他排除規定,就符合繼續請領年金的資格,不會因為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而受到影響。這次修法即是考量領取政府福利津貼的條件應相同,老農津貼與國民年金不宜有差別待遇。
農委會表示,申領老農津貼者的農地,若尚未徵收及補償,依現行規定,該類土地不得予扣除其價值,由於影響老農的權益甚大,經修正後,將尚未徵收及補償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納入得予扣除計算的範圍。
此外,明定原已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應納入計算價值的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在未新增情形下,因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可以不受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五百萬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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