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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港澳海空運輸業 將相互減稅

2016/11/15 06:00

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圖為行政院提供)

〔記者羅添斌、吳佳蓉/台北報導〕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昨天決定,為促進台灣與港、澳經貿往來,將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台灣與港、澳海空運輸事業在互惠原則下,可相互減免營業稅及所得稅。

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昨表示,港澳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新增條文,明定台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澳門取得的運輸收入或所得,以及香港或澳門海運、空運在台灣地區取得的運輸收入或所得,得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的營業稅及所得稅。

盼吸引港澳業者 來台設營運據點

至於減免稅捐的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財政部依據台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修法將賦予台灣跟香港、澳門互相減免海空運稅捐之法源,以符合租稅法律主義。希望條文修正可以促進台灣與港、澳的經貿投資往來與人民交流,並強化台灣投資環境,吸引港、澳海空運事業來台設立營運據點。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官員表示,由於港、澳主權狀態特殊性,無法像與其他外國政府簽訂租稅協定一樣,直接引用稅捐稽徵法第五條做為授權條文;若能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增訂台、港、澳間相關的租稅互惠條文,便以此做為授權法源,在此基礎上,去進行租稅協定的洽簽。

官員表示,舉例來說,去年底台澳簽訂的「台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就需要等待港澳條例修正通過,才可上路。目前台灣與港、澳兩地,僅洽談了台澳間的「單向」(僅限部分所得優惠,非全面性)租稅協定;未來在港澳條例修正後,是否會與港、澳洽簽更大範圍的租稅協定,則要看陸委會政策方向,財政部會全力配合。

官員強調,台澳間簽訂租稅協定僅為單向協定,只限單純的運輸所得及營業稅免稅,與台日、台加簽訂的全面性租稅協定不同,後者涉及多項所得,且包含租稅資訊交換等內容。

限制領養中配子女違憲 條文將刪

昨會中也對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達成共識,主要是回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宣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關中國配偶領養子女的部分規定違憲,將刪除原條文中不予許可的規定。兩項修正草案都將於本週四行政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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