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留營門檻提高 撤職、記大過者不得再入營
國防部日前正式公告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與「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在一定期間內遭撤職、降階、記大過、悔過逾受2個月本俸的軍士官,將不得留營或再入營。(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國防部日前正式公告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與「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在一定期間內遭撤職、記大過、悔過逾受2個月本俸的軍士官,將不得留營或再入營。
立法院今年6月三讀通過「軍人待遇條例」修正案,將現行制度中1萬3000元至1萬5000元不等的志願役加給,調升到3萬元,各界預期會增加國軍招募成效,但行政院8月通過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暫緩編列並聲請釋憲,不過行政院表示,若釋憲結果未違憲,將追溯補齊。
雖行政院暫緩編列志願役加給,但國防部公告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與「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比原規範的門檻提高、規範更明確。
根據「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4條原條文,若欲再入營擔任志願役士兵者,首先,過去服役年資必須未滿7年,且未遭記大過或累積滿二大過以上,或有品德類記過以上等處分,且離營最後1年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均在甲等以上。
辦法修正後,可再入營的志願役士兵,必須未受廢止起役、記大過、悔過等人事懲罰、受逾二個月本俸的財產懲罰,或品德類記過的懲罰。不過,曾因累計申誡三次被視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被視為記大過一次者,就不在此限。
至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原規定,留營入營甄選條件包含最近1年至3年「未受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修正為最近1年至3年未受撤職、降階、記大過、悔過逾受2個月本俸(薪額)之財產懲罰,或品德類記過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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