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調查權大多違憲 李俊俋:充分保障監察權
監察院。(資料照)
〔記者方瑋立/台北報導〕憲法法庭今宣判國會擴權法案中,有關立法院調查權條文內容部份違憲,監察院代表人、秘書長李俊俋今(25)日受訪表示,大法官判決都依循「釋字585號」規範,甚至比監院的論述更加嚴謹、進步,要求立院調查小組需經院會通過,且不得侵害權力分立及監院權限,充分保障憲法所賦予的監察權。
大法官宣判國會擴權法案中有關立院調查權部分條文大多違憲,要求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不得侵害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亦不得實質妨礙其他獨立機關職權。同時,立院若要與監院就同一事件先後行使調查時,應審慎衡酌行使調查權的必要性,若要平行調查,則需經政治協商同意,否則就需依憲法訴訟途徑解決。
監察院訴訟代表人、秘書長李俊俋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此判決結果非常清楚,都是依循「釋字585號」的規範,要求立院行使調查權時一定要滿足其他條件,包括證明調查與職權的重大關聯性,手段、對象、程序都要依照相關規範,更特別提到不能要求人民配合調查,人民有拒絕的權利。
李俊俋指出,該修法原本欲約束監察院,但判決清楚宣告不得侵害權力分立,也不得侵害監察院的權限,若立院要針對其他獨立機關已在調查的某案啟動調查,就必須進入協商,協商不成就再走憲法訴訟。
李俊俋舉例,監院是獨立機關,除非經協商後同意才可就同一事平行調查,否則結果出來大相逕庭就會產生爭議。如京華城案和超思案,監察院當時已立案調查,若立法院也說要調查,結果出來卻無違失,就會產生非常大的社會爭議,這個問題很明顯。
記者詢問釋憲結果算成功嗎?李則認為,大法官都接受監察院的論述,甚至講得更加嚴謹,如要求立院調查小組須經院會通過,委員會不得自設,這比監院所提更進步、更嚴謹,大法官完全保障了監察權。
監察院今也透過新聞稿對此判決結果表示尊重,並對大法官認同監院聲請釋憲案及論述表達敬重與感謝。監院指出,此判決無異再次向各界宣示與強調,我國憲法縱使迭有增修並頻經大法官作出相關解釋,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平等相維之原則仍始終維持不變。
監察院強調,五院同為憲政機關,若要有所改變,也應該經過「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程序,在未循憲定程序修憲調整前,各院應依憲法授予之權限各司其職,依循憲政慣例,相互尊重。
監察院指出將持續善盡憲法所賦予「整飭官箴、澄清吏治、紓解民怨及保障人權」之職權角色與使命,並偕同各憲政機關為維護我國憲政秩序與運作順暢,持續踏穩民主法治國家之正軌,一起合作與努力,以不負國人所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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