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將政治責任轉為法律責任並科以刑罰 藐視國會罪違憲!
2024/10/25 16:30
憲法法庭今判決宣告,藐視國會罪違憲。(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藍白主導通過的國會擴權法案中,於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且最重可處一年徒刑,行政院等機關認為此罪的要件不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訴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判決宣告,政治責任的追究是民主問責的問題,藐視國會罪將官員在國會陳述內容,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將政治行為與政治責任,變易為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並非適當且必要的手段,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的要求,因此違憲。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增訂刑法141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法首度以公務員於立院聽證、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為,做為犯罪並賦予刑責。
憲法法庭為,政治責任的追究是民主問責的問題,應以各種民主問責程序進行,民意則是最終依歸,刑罰手段並非追究政治責任的適當手段。
行政首長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院會、委員會或調查聽證程序時的陳述,於事實陳述方面固然須據實,不得虛偽陳述,但就其陳述內容所負的責任,仍屬政治責任,無涉法律責任,虛偽陳述致生的爭議屬政治性爭議,自應受民主問責,最嚴重的情形為「去職」,以示負責。
憲法法庭指出,若是政務官虛偽陳述,其政黨也可能一併受民意臧否與問責,此乃民主政治運作、政治責任的主要表現方式,也是追究民主政治運作的政治責任時,較適當且更有效之方式。
憲判指出,藐視國會罪將官員的虛偽陳述當作犯罪行為,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已有將政府人員的政治行為與政治責任,立法變易為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並非適當且必要的手段,也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的要求,因此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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