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越抗告成功 律師黃帝穎分析應扣押京華城犯罪所得3大事由
律師黃帝穎指出,鼎越抗告成功不用高興太早,高院仍認定京華城是犯罪所得,僅要北院補理由,同時分析應扣押京華城犯罪所得的3大事由。(資料照)
郭顏慧/核稿編輯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日前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地主鼎越開發公司不服抗告,高等法院昨撤銷准予扣押第三人新光銀行不動產部分。對此,律師黃帝穎指出,鼎越抗告成功不用高興太早,高院仍認定京華城是犯罪所得,僅要北院補理由,同時分析應扣押京華城犯罪所得的3大事由。
黃帝穎今日於臉書PO文提及,高院裁定撤銷北院扣押京華城111.7億元土地,主要理由為「本件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規定「必要時」的扣押第三人財產之要件,原裁定未詳細說明,尚有違誤。」
高院維持北院認定京華城弊案犯罪所得為111.7億元的事實,僅就扣押第三人鼎越的必要性,要北院更裁補理由,黃帝穎直指「鼎越抗告成功不用高興太早,高院仍認定京華城是犯罪所得,只是要北院補理由」。
黃帝穎分析應扣押京華城犯罪所得的3大事由,第1點是「優先保全市民財產,而非財團不法利益」,柯文哲市府圖利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容積獎勵,京華城不法利益111.7億元,高院裁定未否定北院裁定事實前提,且監察院糾正案文也明確指出京華城容積獎勵違法。容積獎勵是市民的公共財,違法拿公共財圖利財團,法院當然應優先保障市民財產,而非財團不法利益。
再者,「鼎越時任董座朱亞虎已認罪行賄,根本不是『善意』第三人」,北院羈押裁定揭露,鼎越時任董座朱亞虎已認罪行賄,甚且鼎越所屬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也遭法院認定行賄罪、共犯圖利罪涉嫌重大羈押禁見,簡單來說,鼎越根本不是「善意」第3人,被扣押京華城不法利益理所當然。
第3點為「刑事訴訟法本來就可以扣押第三人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明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就算鼎越是第三人,依法本來就可以扣押。
黃帝穎指出,共犯結構謀取不法暴利,以「魔鬼切割」規避法律責任,司法仍應「實質認定」,維護全體市民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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