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商事仲裁機構元旦可在廈門設點 陸委會批中國融合促統
陸委會說,企圖掌控對台經貿關係及民商仲裁事件的主導權及主動權,拉攏引誘台灣民眾、團體赴中融入其制度規範。(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中國福建省司法廳近日印發「台灣地區仲裁機構在廈門設立業務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允許台灣的民商事仲裁機構可在廈門設點,明年元旦施行。陸委會批評,此舉乃是對台單邊設定「融合促統」作為的一環,拉攏引誘台灣民眾、團體赴中融入其制度規範。
中國國務院今年9月制定「關於支援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強調兩岸一家親,突出「通惠情促融」。
12月20日,福建省司法廳進一步出台「台灣地區仲裁機構在廈門設立業務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允許台灣的民商事仲裁機構可在廈門設立業務據點。
中國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今天指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發布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門深入落實文件精神,加強政策指導支持。福建省強化主體責任,共同推動「意見」有關法治舉措落地見效。
陳斌華指稱,關於推進擴大台灣居民律師執業範圍,司法部積極落實文件精神,會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開展調研,與台灣居民律師、台灣法律青年座談交流,充分聽取意見建議,加快推進擴大台灣居民律師執業範圍工作,持續完善法律服務對台開放各項政策。
陳斌華說,關於設立「台灣地區」民商事仲裁業務機構,福建省司法廳印發「台灣地區仲裁機構在廈門設立業務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允許台灣地區民商事仲裁機構在廈門設立業務機構,就商事、海事、知識產權、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開展涉港澳台和涉外仲裁業務,並明確有關申請條件和受理登記程序等事項。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對此,陸委會表示,中方此舉乃其對台單邊設定「融合促統」作為的一環,企圖掌控對台經貿關係及民商仲裁事件的主導權及主動權,拉攏引誘台灣民眾、團體赴中融入其制度規範。
陸委會強調,我方民間團體在中國設立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應遵守兩岸條例及相關法律規範,不得逕行與中方簽署協議、備忘錄等文書,也不得進行違法合作行為與締結聯盟,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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