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施行細則規定停、復保違憲 衛福部:會修母法「大方向不變」
全民健保針對長時間不在國內的停保、復保規定明文列在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中,今天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資料照,記者黃美珠攝)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憲法法庭今天判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37條、39條違憲,這部分條文即起2年後失效。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司長商東福表示,停、復保規定的大方向不變,但會依照判決積極做健保法母法修訂。
商東福說,健保的停、復保規定起因是少數國人長期不住國內、但偶爾回國時卻大量使用健保,這其實並不公平,因此在二代健保修定時處理。他也特別強調,憲法法庭這次的判決並非認為健保署對這名女子的處置有問題,只是認為相關的停、復保規定應該訂在母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內,而不是以「施行細則」來規範。
商東福坦言,其實這些事「衛福部一直都知道,也一直要做這件事」,但過去提修法時都因為行政、立法兩方面沒有共識而延宕。
事實上,健保停、復保問題一直有不小爭議,每逢出現長期旅外的名人返台只為就醫、以及長期在中國又高調返台稱「爽用健保」的藝人黃安的新聞出現,就會掀起修改規定的聲浪,但一修法又很容易影響到例如留學、經商人士,這類人士長期在國外偶爾返台不一定會就醫,也連帶被「牽連」。
根據目前健保署的停、復保規定,若民眾出國並辦理健保停保,旅外依照時間長短不同,有不一樣的規定。若少於6個月,出國期間皆為投保狀態、也都須繳交健保費;若6個月到2年,加保日就是返國日,保費自返國日起繳交;2年到4年的加保日為返國後「設籍日」,自設籍日起繳交;若出國超過4年,返國後的加保日為返國後「設籍日+6個月」,健保費也是自「設籍日+6個月」起繳交。
商東福說,衛福部今年下半年已經成立修法工作小組,停、復保的議題一直是要積極修法的議題之一,大方向也不變、只是要不要納入排除條款,就是針對駐外人員、遠洋船員、留學生等特例要不要給予例外的處理仍有待討論。
商東福也強調,衛福部尊重憲法法庭判決,將依判決意旨研修相關規範以完善法制。除此之外,另外也同樣有時間壓力的修法內容還包括健保費率6%上限的修改,因為健保目前費率已經來到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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