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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為2247元?健保法施行細則規定復保 憲法法庭判違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左)與發言人張永宏(右)說明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記者吳政峰攝)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左)與發言人張永宏(右)說明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記者吳政峰攝)

2022/12/23 17:52

首次上稿 15:44
更新時間 17:5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李姓女子長期旅居國外,因而辦理停止繳納健保費,但她短暫返國探親,沒想到健保自動復保,事後被追繳2247元健保費。李女質疑,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37條、39條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3日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宣告違憲,這部分條文即起2年後失效。

判決指出,全民健保停保及復保制度影響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因此,其所規定重要事項的具體內容,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才會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健保施行細則對於停保與復保的規定,並無法律明確授權,逕自規範停、復保等重大權利義務關係事項,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最遲於23日起屆滿2年內,失其效力。而因判決命要求相關規定於2年後失效,故在這2年內,56萬在國外就學、工作的台灣人,仍應依照現行規定辦理。

但憲法法庭強調,施行細則只違反法律明確性,未違反比例、平等、財產、管理自身健康風險的自主決定權,未來是否要維持停、復保制度,屬於立法者基於社會風險分擔所做成的政策考量,享有一定的形成空間,但修法的規範形式與具體內容,仍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每位國民有納保的義務,但施行細則給了雙重國籍、海外工作或就學等長期旅外者一個方便門,即出國可辦理停保,免繳健保費,但返國仍須自動復保,3個月後才能再度辦理停保。

李女長期住在國外,辦理停保健保,惟仍保留我國國籍。健保署發現李女每年都會短暫返國省親,符合復保要件,發函請她補繳3個月的健保費共2247元。李女不滿,主張返國是為了省親,而非利用健保,卻被追繳健保費,施行細則37條、38條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李女雖然釋憲成功,但大法官並未認為停、復保制度違憲,故她持本判決向法院聲請再審,也不一定可以免補繳2247元的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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