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危險大廈不設管委會可罰20萬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制要求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若不照辦,最重可處區分所有權人20萬元罰鍰。(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高雄城中城大火釀成46人死亡、41人輕重傷,為避免慘劇再度發生,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制要求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若不照辦,最重可處區分所有權人20萬元罰鍰。
據估計,全台現今仍有約7千至8千戶老舊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未有管理人,恐成為發生公共事件不定時之炸彈。
為強化公共安全,行政院函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公寓大廈如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不論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或條例施行後已取得建造執照,均應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該案於立法院內委會審查完竣。
根據草案條文,公寓大廈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屆時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營建署長吳欣修說明,有結構疑慮,或像城中城大樓那種的危老大廈,有公共消防不合格紀錄的,都會列入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這三類加起來比例還滿多的;有立委問及,「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是多久?吳回應,在修法公告後,屆時會與地方政府開會訂定。
此外,立法院內委會今日亦初審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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