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宣告黨產條例「合憲」 司法院製作6題Q&A
2020/08/28 18:07
大法官宣示黨產條例合憲。(翻攝自YouTube)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28日做出793號解釋,宣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7名法官所提出的黨產條例釋憲案「合憲」,司法院為了讓民眾加了解大法官解釋精神,特地製作6題Q&A,說明大法官對於黨產條例的見解,以及替民眾釋疑,司法院也特別強調,本次只針對7名官所提出的爭點做出解釋,並未對黨產條例的其他條文表示意見。
一、Q.大法官的意思是政黨都不能擁有自己的財產嗎?
A.政黨的財產仍受到憲法財產權保障,而且與它的存續發展息息相關的部分,還受到憲法結社自由保障。但大法官也指出,政黨可以影響國家權力的形成跟運作,為了民主法治國家的政黨政治還有政黨機會平等,應該要對政黨的財務做適度規範。
二、Q.我們已經是民主國家,還需要處理威權時期的黨產問題嗎?
A.大法官認為,政黨在動員戡亂及戒嚴的黨國體制時期,或在這之後憑執政優勢,以違反當時法令,或實質內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方式,來取得、累積財產,導致了政黨間仍然有競爭機會的不平等狀態。因此,國家仍應採取匡正措施,來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才能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三、Q.國家只要說要處理不當取得的黨產,就可以想怎樣就怎樣嗎?
A.不可以。國家雖然應該採取匡正措施,來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但權力行使仍然必須通過憲法「法治國原則」的檢驗。如果政黨的財產受到剝奪或限制,也應該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四、Q.為什麼是由黨產會來處理黨產,不能交給法院處理就好嗎?
A.主要是誰適合來做處理的問題。司法具有被動性、個案性,相較之下,黨產會是行政機關,比較適合主動、全面地處理不當取得的黨產;而且相關人如果不服,仍然可以循訴訟途徑救濟,司法的審查權並沒有被排除。
五、Q.有人說黨產條例是在針對特定政黨,真的嗎?可以這樣嗎?
A.黨產條例第 4 條第 1 款連結其他規定之下,事實上確實是以國民黨為主要受調查、處理對象。但這是因為一直到民國 89 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前,國民黨長期立於主導國家權力的絕對優勢地位,並取得大量資產,導致它跟其他政黨相較,仍有不公平的優勢競爭地位。所以為了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大法官認為這樣的立法,不違反平等原則。
六、Q.所以大法官是認為黨產條例通通合憲嗎?
A. 大法官只有針對受理的部分條文宣告合憲,包括黨產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及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第14條規定。至於其他黨產條例的規定是否合憲,並不在審理範圍,大法官並沒有表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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