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禁工令、占私人地逾30年未補償 監院糾正苗縣府、內政部
監察院。(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苗栗縣聖羅蘭建設公司被控越界建築,侵占民眾約1坪土地;監察委員高鳳仙調查發現,該案經民眾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獲准,但苗栗縣政府卻違反禁工令,同意聖羅蘭公司復工並核發使用執照;此外,苗縣府另被控占用私人土地建造陸橋,且未付補償金超過30年;監察院已通過糾正苗縣府、內政部。
高鳳仙接獲民眾陳情,指他位於苗栗縣苗栗市社寮岡段3-132地號部分土地,遭聖羅蘭公司越界建築,他雖已循民事訴訟保全程序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以保障所有權,豈料苗縣府仍核發該公司使用執照,損及其權益。
高鳳仙表示,陳訴人於1992年間向苗縣府陳情,指其土地遭聖羅蘭公司越界建築約1坪,苗縣府與新竹地院均於1993年間,禁止聖羅蘭公司在占用土地上施工,但該公司卻於1995年間違反停工禁令擅自復工,苗縣府知悉後,並未依法令將其強制拆除並回復原狀,核有違失。
高鳳仙指出,苗縣府與法院的禁令,是禁止在1坪占用土地上施工,不是禁止本案建照執照工程施工,且建照基地內的工程一直進行,並未停工,內政部卻於1996年間開會做成結論:「該府禁止在本案建照執照工程停工,顯屬不宜」。
高鳳仙說,苗縣府不僅未向內政部澄清,反依該結論同意聖羅蘭公司復工,明知所禁止的是在占用地上施工,而非本案工程全部停工,聖羅蘭公司仍違反停工禁令,在假處分原因未消滅之前,擅自搭建越界建築部分外牆,苗縣府卻未依規定強制拆除其擅自復工,二機關均有違失。
高鳳仙強調,苗縣府明知本案有越界建築情事,卻罔顧法院的假處分裁定,在核准11次勘驗後,於1997年認定「竣工建築物與核准圖樣相符」,核發建物使用執照,有嚴重違失。
此外,高鳳仙也說,除了越界建築外,苗縣府於1980年間建造苗栗市啟文陸橋時,未取得土地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無權占用陳情人與其他人共有的土地50平方公尺,且興建完成後迄今超過30年從未支付使用補償金,形同長期違法占用,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益,確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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