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違法兼職遭申誡 監委:尊重判決籲勿再做錯誤示範
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因過去公職期間在媒體寫社論領固定薪酬,遭監察院認定違法兼職並移送公懲會,今結果出爐,違法明確遭記申誡。(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大校長管中閔違法兼職遭監察院彈劾,公懲會今宣判管申誡處分確定;對此,監院稍早發布新聞稿指出,針對管匿名為《壹週刊》撰寫社論,領取固定報酬遭懲戒,監院對管案判決結果表示尊重,也希望管尊重法律,勿再作出錯誤示範。
提案彈劾管中閔的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今天發表3點聲明,包括尊重公懲會判決結果;強調管「固定」撰稿領取報酬,非「偶一為之」;公懲會審理期間,管不斷以「張飛打岳飛」言論,企圖透過媒體混淆視聽,轉移焦點。
監委表示,尊重公懲會判決結果;雖然判決細部內容,仍須等到正式收到判決書後,才能作進一步的研析。然而若對照銓敘部歷來函釋,公務員利用下班公餘時間兼任民間工廠、公司、飯店警衛職務、辦公時間以外執行國術損傷醫療業務、公餘兼任報社約聘校對等,均屬違法兼職;公懲會判決結果,應屬衡平。
監委指出,管中閔「固定」每2週以週刊立場撰稿社論,每篇對價2萬5000元,期間長達3年,與一般讀者投書「偶一為之」的型態明顯不同。管於公懲會審理期間,除辯稱「有許多前輩在公職期間撰寫社論而傳為美談,也從來沒有被指出說這樣做是違法的」等語,還誣攀監院前院長王作榮、王建煊都有寫過社論。
對此,監委強調,當時王作榮並非公務員;王建煊部分,其秘書已向媒體投書,說明「王建煊擔任監察院長期間,6年任期未曾支領薪水,遑論支領任何稿費收入。且王建煊擔任監察院長期間,容或對時政有所建言,但都公開具名投書,清楚表達個人觀點(可接受公評)。從未隱姓埋名」等語,公開駁斥管的辯詞。
監委另指出,本案於公懲會審理期間,管不斷以「張飛打岳飛」言論,企圖透過媒體混淆視聽、轉移焦點,並以泛政治化訴求,指摘監院「深文周納」他20年的所得資料等語,塑造被打壓形象。
然而,監委強調,監院曾先後3次約詢管,管皆拒不出席,透過媒體放話,以被害人自居。至於調閱管的相關稅務資料,是監院歷來調查兼職案件的查證作為,並未針對管有所特別。
監委呼籲,本案經公懲會判決確定,監院表示尊重,希望管誠實面對,尊重判決結果,勿再做出違反法律的錯誤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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