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逃機制補破網 黃國昌再籲:儘速訂棄保潛逃罪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呼籲儘速棄保潛逃罪。(記者謝君臨翻攝國會頻道)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稍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新增4款防逃機制,條文也明定,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強調,司法改革一步一腳印,沒有懈怠,本屆已完成包括法官法在內的六大法案;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則呼籲,應儘速訂定棄保潛逃罪。
周春米表示,本次修法是有關於受偵查、受審判的刑事被告,確保其將來到庭接受偵查、接受審判,將來要到案執行,確保我國的刑罰權能完整行使,就是所謂的「防逃法案」;司法改革一步一腳印,沒有懈怠。
周春米說,在野黨用個案來檢討執政黨,予以尊重,但在野黨並未提出任何法案,改革不是用罵的,不是用羞辱的,是實在且可受公評的,本屆他們已完成六大法案,包括法官法、大法庭制度、憲法訴訟法,防逃限境限海、勞動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民進黨一步一腳印,承擔責任。
黃國昌指出,防逃機制補起非常重要的破網,過去幾年,大家一再看到嚴重的貪腐犯、經濟犯、金融犯,在耗費大量國家資源判刑確定後,一個又一個跑掉,例子不勝枚舉;本次修法,針對停止羈押後各種替代性措施,參考法學教授、民間團體共同倡議的內容,也加上了要求法官在宣判時,得命被告到庭,否則應緊急拘提,都是在防堵目前防逃機制非常重要的漏洞。
不過,黃國昌也提醒,到目前為止,司改國是會議通過的結論,要求訂定棄保潛逃罪,目前還沒排入議程,在刑事防逃討論的過程中,跨黨派的委員也希望司委會將棄保潛逃罪排入議程審查,這是在推動司法改革的過程中,立法院必須回應民間社會的期待。
三讀條文增訂「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藉此防杜被告逃匿;另增加4款防逃機制,包括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未經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的處分。
此外,為防止未被羈押的被告在法院判決有罪後落跑,第469條條文明定,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相較於舊法需5年以上徒刑,新法更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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