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修正通過 「名模條款」7萬人受惠
凱渥名模林若亞(見圖)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主張全年收入30萬元全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並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最後獲大法官釋憲,促成所得稅法修正,因此這條文也被稱為「名模條款」或「林若亞條款」。(資料照,記者陳奕全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今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通過攸關上班族減稅權益,有「名模條款」之稱的修法條文。針對薪資所得計算可採定額減除20萬元,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擇優方式,明年五月報稅季可適用,財政部估計有7萬人受惠。
據悉,凱渥名模林若亞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2005年新台幣30萬元收入,全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費用,等於一整年都沒賺到錢,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但國稅局認為其收入為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林若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事後,審理林若亞補稅案的法官,為其收入算是「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聲請釋憲。
大法官做出釋字745號解釋強調,「所得稅法」第14條、第17條「薪資所得」計算,僅允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的薪資收入,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允許其在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用其他方式減除費用,與憲法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應修正「所得稅法」規定。
財政部為符合大法官釋憲意旨,在今年端出「所得稅法」修正條文,增訂除就薪資所得計算方式,維持現行薪資收入得減除薪資所得扣除額外。也增訂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實際由所得人負擔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共3項特定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不超過3%為限。
根據修正條文,可減除項目分成三大類: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的訓練費用。
第三類的「職業上工具支出」,含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的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上述三大類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不超過3%為限,未來若納稅人舉證列報為薪資成本,就不可以享20萬元薪資扣除額,兩者只能二選一進行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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