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加害層級!蔣介石1句話 政治犯遭改判死刑
行政院促轉會今年2月底,依促轉條例公告認定撤銷的陳文貴等6人有罪判決,據調查,其中5人所受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審判,最後核定者皆為蔣介石。(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蔣介石一句「殊難令人置信」,政治犯從交付感化變成判處死刑槍斃!為平復司法不公,行政院促轉會今年2月底,依促轉條例審查認定,公告撤銷陳文貴等6人的刑事有罪判決。據了解,其中5人所受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審判,最後核定者皆為蔣介石,穩坐加害體系最高層級。
台灣在1950年代發生鹿窟事件悲劇,國民黨政府派軍隊入山,逮捕疑為中共支持的武裝基地成員,造成上百名村民無辜被關,年幼孩童更被軍官抓回私宅當奴隸傭人,還有反抗的村民在鹿窟菜廟遭軍方射殺。
促轉會調查發現,白色恐怖鹿窟案的政治受難者陳文貴被保安司令部判刑後,與陳同案被逮捕受審的詹男,合議庭原以其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係出於被迫,不明組織內情,也無為匪工作情事,認定不構成參加叛亂組織罪,改為裁定「交付感化」。
惟呈報總統蔣介石後,老蔣認為此理由「殊難令人置信」,要求詳為審判究竟有無參加共匪組織後報核。之後軍方合議庭以發現新事證為由,主張「陳文貴不僅本身參加匪黨,且有吸收份子,擴大組織情事,顯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權,而著手實行階段,應屬觸犯懲治叛亂條例...」
據調查,該案呈奉當時的總統蔣介石批准後,年僅32歲陳文貴,最後被改判死刑槍斃。而他前後共受2次刑事有罪判決,第一次原判處10年徒刑。
促轉會審查認定,第一次判決未解釋「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叛亂之組織或集會」及「參加行為」是指什麼?即草率論罪,導致陳文貴所受軍事審判遠非實質正當,嚴重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更侵害集會結社自由,危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存續。
促轉會指出,第二次判決將參加組織、擔任工作、介紹他人加入組織,解釋為著手實行叛亂,已屬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當時的「刑法」第100條規定,屬於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且陳文貴及詹男皆否認此事,故陳文貴所受刑事有罪判決,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2款3項規定,予以撤銷。
此外,促轉會已查出陳文貴案軍事審判的加害體系及層級,第一次判決的起訴者為軍事檢察官周濟良,審判者為軍法合議庭的周咸慶、彭國壎、殷敬文3人,呈核者為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核定者為蔣介石。
1955年9月16日第二次判決,由軍事檢察官周濟良聲請複審,最後由蔣介石核定發還複審。審判者有軍法合議庭范明、周咸慶、王明馴,軍事檢察官晉傳棟也蒞庭,呈核者為參謀總長彭孟緝,核定者亦為蔣介石。
鹿窟案陳文貴所受二次判決的最終核定者皆為總統蔣介石。圖為促轉會決定書內容。(記者陳鈺馥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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