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研擬修刑法 調查局長:顯示更重視人權
法務部研擬依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精神,修訂「刑法」,調查局長蔡清祥表示:「這表示我們更加重視人權」。(記者陳志曲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針對法務部研擬依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精神,修訂「刑法」,未來司法警察或具有行政調查權的公務員如以強暴、脅迫方式取證供,或任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最重將面臨7年徒刑;對此,調查局長蔡清祥表示贊同:「這表示對人權更加重視」,不過,針對刑度擬與濫權追訴罪相當,他則認為「有失平衡」,畢竟偵查主體是檢察官,審判權在法官,「這部分還可以再斟酌」。
蔡清祥提出三點意見,首先,針對公務員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強迫取供,刑責從妨害自由罪章移到瀆職罪章,他表示贊同,強調「這表示更重視人權」。
其次,針對犯罪行為態樣部分,蔡指出,這部分刑法已有規定,一個是濫權剝奪他人行動、人身自由,這在妨害自由罪章302條,另一個強暴脅迫取供,這個強制罪304條也有,把它搬到瀆職罪章去,同樣也顯示對人權更加重視。
不過,蔡提到,針對刑度部分,如果把它訂為跟濫權追訴一樣,7年以下、1年以上那麼重,他認為還需斟酌,畢竟刑法302條是5年以下徒刑,刑法304則是3年以下徒刑;蔡強調,濫權追訴罪主要是針對身為偵查主體的檢察官,及擁有審判權的法官,調查官是協助檢察官進行犯罪調查,刑度上不應等量齊觀。
最後,凌虐犯人部分,在刑法126條也已有規定,所以將通緝犯或現行犯也納入規範,蔡覺得可行,畢竟他已是被拘禁自由的人,不應施以凌虐,這是從人權的角度出發。
然而,一名調查局基層幹員則表示,對他們而言,反正他們只是執行單位,針對法務部研擬修法,如果之後報行政院會通過,再報立法院完成修法,那他們會完完全全尊重這樣的決議。
不過,對於支不支持修法,他則坦言:「應該沒必要這樣」;他說,也許是因為過去有什麼不好的例子,才從比較輕的妨害自由罪,修改成刑責較重的瀆職罪,但畢竟現今時空背景不同,有時也應考量到基層同仁的辛勞。
他指出,公務員的本質就是應該奉公守法,這絕對沒有錯,但有時在第一線執行時,並不是故意的,「一定要把法律訂的這麼嚴格嗎?」這樣基層同仁的心理想必不是很愉快,「感覺好像被當賊一樣」,質疑自己是不是做錯了什麼。
「反正擋也擋不住啦!」他說,就看之後廣納各界意見後做成的決議,至於社會上對於修法的觀感如何,局裡也會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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