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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大修26條 刪除傳染花柳病罪

行政院拍板通過,刑法大修26條。(資料照)

行政院拍板通過,刑法大修26條。(資料照)

2018/03/08 13:0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法」自1935年7月1日施行自今,歷經多次修正仍未完備,法務部今年再度大修其中26條,行政院會審核後,8日拍板通過,除了修正刑法第80條的追訴權,將把「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的追訴時效取消,意即犯下害死重罪者,不能因逃亡過追訴期而獲免訴,另一併刪除285條傳染性病罪。法案近日會銜司法院,預計最快本月底送入立法院審議。

刑法80條增「害死條款」 10年以上重罪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

現行80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若未在30年內起訴,追訴權就消滅,修法後,增加「害死條款」,即犯下以上重罪又發生死亡結果,將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

此外,傳染愛滋病、菜花等性病,原受285條「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規範,法務部認為這種行為可用277條傷害罪規定處罰,因此刪除285條。

22章殺人罪部分,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法定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量刑彈性。另有關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而得免除其刑的規定,亦一併配合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61條、第272條);修正生母殺甫出生子女之寬減要件,須基於不得已的事由始適用之(修正條文第274條);依加工自殺或自傷行為是否出於犯罪行為人實行之態樣,分別修正適用不同之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75條、第282條)。

而國人常聽到的業務過失傷害與業務過失致死罪,法務部認為從事業務之人,對於防免傷害或死亡的義務應與一般人相同,基於刑罰平等原則,決定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的處罰,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及普通過失傷害罪的法定刑,由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輕重量,處以適當刑度(修正條文第183條、第184條、第189條、第276條、第284條)。

其他則修訂與刪除部分分為,犯罪沒收條文(修正條文第40條)、增訂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行為之處罰(修正條文第139條)、修正罰金刑金(修正條文第276條、第277條、第279條、第281條、第284條、第320條及第321條)、傷害罪(修正條文第283條、第98條、第287條、第91條、第286條)、妨害秘密罪(第315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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