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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農津貼排富標準 擬比照國民年金

2017/09/07 11:41

農委會今天在行政院院會提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這也是現任閣揆林全最後主持一次院會正式拍板通過的法案修正。(本報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農委會今天在行政院院會提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這也是現任閣揆林全最後主持一次院會正式拍板通過的法案修正,會中通過將申領老農津貼的排富規定調整與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標準一致,以保障老年農民請領福利津貼的權益。

農委會表示,老農津貼排富規定在財產方面,排除農民從農營生的農業用地及居住的農舍,老農本人所擁有的其他土地按公告現值及房屋按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才會受到排富的影響。這次修法考量領取政府福利津貼的條件應相同,不宜有差別待遇,因此參照國民年金法第31條規定提案修法。

這次修正重點包括考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劃設後,政府多遲未徵收且處分不易,依現行規定,該類土地不得予扣除其價值,對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人的權益影響甚大。因此這次修正草案將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入得予扣除計算的範圍。

由於部分已請領福利津貼者,因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造成其財產價值超過排富規定所定金額,而無法繼續領取福利津貼,影響其權益。因此修正草案規定,明定原已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應納入計算價值之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在未新增情形下,因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得不受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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