嚇阻醫療暴力 立院初審通過加重罰則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加重醫療暴力相關罰則。(記者鄭鴻達攝)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醫療暴力頻傳,不但影響醫護人員安危,更影響病患就醫品質。立法院今初審通過,未來在醫療場所以非法手段妨礙醫療行為者,不但有行政罰則、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此致人於死、傷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審查「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黃國書、邱泰源、林俊憲,國民黨立委李彥秀、陳宜民、張麗善及親民黨立委李鴻鈞等朝野立委,均提案修定《醫療法》第24條、第106條條文,加重罰則以嚇阻醫療暴力。
據初審通過的第24條條文,除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外,新增「公然侮辱」項目,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確保醫事人員執業安全,若有違反上情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若涉及刑事責任者,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在罰則部分,對於違反上述條文者,可處新台幣3至5萬元罰鍰,但若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如毀損醫療機構或類似場所內相關保護生命之設備,導致危害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上罰金。
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罰則從原本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調整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修法加重罰則,遏止與日俱增的醫療暴力。
對於以醫療暴力行為致醫事人員死亡或重傷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原條文規定,初審條文也新增「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為適用對象,以保障醫生以外可能出現在醫療處所之相關工作人員權利。
召委李彥秀指出,對於越來越多的醫療暴力,盼透過修法保障醫療環境、醫護人員及病患甚至無辜的第三、第四方之權利,希望藉此讓司法人員得以加重刑責外,修法也具教育性,能讓更多人知道第一線醫療人員及病患權益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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