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代言「威力纖」槓壹週刊 高院改判連惠心敗訴

高院認定壹週刊處理「威力纖」案時,已依協議書約定履行查證義務,今改判連惠心敗訴,圖為前副總統連戰女兒連惠心(中)。(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副總統連戰女兒連惠心針對代言的「威力纖PLUS」控告《壹週刊》一案,高等法院認為,週刊記者已透過連惠心的律師連繫採訪,但連女婉拒採訪,認定壹週刊已依照約定履行查證義務,今改判連女敗訴,即壹週刊和社長均不必賠;此案可上訴
本案是自前副總統連戰家族和壹週刊簽訂應履行「查證義務」的協議書後,壹週刊打官司告贏連惠心的罕見案例,之前連家至少告贏壹週刊五件官司,估計獲賠近千萬元。
高院認壹週刊盡查證義務
《壹週刊》3年前報導前副總統連戰女兒連惠心代言的「威力纖PLUS」含禁藥、並質疑連惠心早就知情,連惠心認為報導不實、毀損其名譽,且違反雙方在十年前簽訂的協議書約定,即報導前須先查證的義務,提告求償,一審判決壹傳媒公司和社長裴偉需各賠償違約金100萬共200萬元,但高等法院認為,該週刊記者已透過連惠心的律師連繫,欲採訪連女,但連女婉拒採訪,認定壹週刊已依協議書約定履行查證義務,今改判連女敗訴,即壹週刊和社長均不必賠;此案可上訴。
102年10月30日,壹週刊針對菁茵荋生技保健食品「威力纖PLUS」被查出疑含禁藥成分案,以封面「二月即驗出禁藥,連惠心涉案鐵證曝光」為題,大篇幅報導。連惠心認為報導內容不實,且未向她本人查證,違反雙方於95年簽訂報導前查證義務的協議,因此提告求償200萬。
北院審理認為,報導非如壹週刊所稱是就菁茵荋公司,內容完全針對連惠心,雖向連的律師詢問,但律師未獲連惠心授權,違反查證義務的協議,判決壹週刊敗訴,壹傳媒公司和社長裴偉需各賠償違約金給連惠心各100萬,共200萬元。
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事發後,連惠心的律師接受媒體採訪時已否認一切指控,並發出聲明強調連惠心沒有經營或管理菁茵荋公司,可視為已廣為公眾週知,尤其該週刊丁姓記者透過連女的律師轉達採訪連女之意,乃連女以此案進入偵查程序為由拒絕受訪,可認定該週刊已依協議書第二條約定已履行向連女查證的義務,因此今改判連女敗訴,壹週刊和社長均不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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