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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八仙條款 千人以上活動須備查

2016/02/24 06:00

去年六月發生八仙塵爆事件,造成四百九十九人嚴重死傷,新北市訂定「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昨天市政會議通過,預計三月送議會審議,盼爭取七月上路。(資料照)

自治條例爭取七月上路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去年六月發生八仙塵爆,造成四百九十九人嚴重死傷,暴露私人場所舉辦大型活動無法可管問題。為亡羊補牢,新北市訂定「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範一千人以上、持續兩小時的民間活動,須申請許可或報備查核,違者最高可罰十萬元,昨天市政會議通過,預計三月送議會審議,盼爭取七月上路。

三千人以上須申請許可

消防局長黃德清指出,新北市公家機關或學校辦理活動有作業要點規範,但民間業者在私人場地,或在非市府管轄的公有場地辦活動並未納管,為彌補不足,將依人數多寡採「申請許可」或「報備查」制分級管理。

違者按次罰最高十萬元

草案規定,包括體育競技活動、演唱會、音樂會、派對、博覽會、燈會、廟會、煙火晚會等,人數一千人至三千人,採書面送主管機關備查,超過三千人以上,須取得許可才能辦理,違者處兩萬元至十萬元罰鍰,得命令停止活動,按次處罰。

三千人以上大型活動,活動三十天前,檢附申請書、主辦者身分證明文件、活動方案及說明、活動安全工作計畫、與場所管理者簽訂安全約定等資料申請;一千人至三千人大型活動,應在活動前十五天,檢附相關資料送市府備查。

不過,體育場館、影劇院、音樂廳、娛樂場所、百貨商場、婚喪喜慶、觀光遊樂園區,在其原使用用途項目或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舉辦的活動、依據集會遊行法規範的活動,不受此限。

市議員王淑慧表示,從法條上看,大型遊樂園被排除在外,未來草案送議會審議時將要求檢討。

市議員沈發惠質疑,觀光遊樂園區依其原使用用途項目或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的活動排除在外,若業者將場地出租給第三人辦大型活動,類似八仙塵爆事件重演,政府恐無法規範。市議員蔡葉偉表示,支持訂定自治條例,讓活動主辦單位了解應有的責任,但市府必須積極落實檢核。

消防局火災預防科長黃弟勝解釋,草案並非排除觀光遊樂園區,而是在原使用用途或營業項目內的活動不用申報,若舉辦超出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的活動,須按規定申報;針對民間業者將私人場地承租他人,送件時須檢附與場所管理者簽訂的安全協定,確保雙方了解活動內容,至於發生意外責任歸屬,則交由檢調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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